(2016)豫030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与郑文超、郑银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郑文超,郑银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孙建侠,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郑文超,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银科,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依据本院(2006)老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郑文超、郑银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郑文超、郑银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2执恢3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