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永强与沈阳宏浩致远再生资源收购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强,沈阳宏浩致远再生资源收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4023号原告朱永强,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沈阳宏浩致远再生资源收购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金仓路8号。法定代表人宋玉艳。原告朱永强与被告沈阳宏浩致远再生资源收购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天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天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樱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