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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杜小兵与赤水市开源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兵,赤水市开源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1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杜小兵,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被执行人赤水市开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河滨东路1号商住楼底层门市。法定代表人周小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杜小兵申请执行赤水市开源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赤水市开源典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荣审 判 员  徐凌东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