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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谷学梅与被申请人胡荣根借款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学梅,胡荣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财保7号申请人谷学梅,女,生于1978年12月17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被申请人胡荣根,男,生于1977年10月12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人谷学梅与被申请人胡荣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胡荣根位于宜宾市南溪街道滨江路X段X号长江国际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证号为XXXXXXX**)。申请人谷学梅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谷学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荣根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滨江路X段X号长江国际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证号XXXXXXX**)。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交由被申请人胡荣根使用和保管。未经本院许可,被申请人胡荣根不得擅自转移、损毁、处置等。申请人谷学梅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述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