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建校、北京洛可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校,北京洛可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财保29号申请人李建校。被申请人北京洛可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德福申请人李建校与被申请人北京洛可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因债权转让一事,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洛可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建校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已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洛可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建校负担,申请人李建校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仁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艳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