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韩峡涛与谢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峡涛,谢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559号申请执行人韩峡涛。被执行人谢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韩峡涛与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谢磊支付韩峡涛借款38万元、计息320637元、诉讼费11350元、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95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磊的银行存款721507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以3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郑学斌执行员 宋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