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5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212号原告:邢某,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某,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林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戎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