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7刑更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杨妃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妃各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687号罪犯杨妃各,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湛雷法刑初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妃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798.04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湛中法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妃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杨妃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妃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5年1月、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妃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妃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