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4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李玉凤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凤,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448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凤,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李彬,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李玉凤与被执行人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李彬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玉凤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2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总额不超过16200元);二、驳回原告李玉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被告李彬负担,并随同上述款项一并回复。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9220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产、土地、工商、车辆、银行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查封被执行人李彬所有的登记在铜山县腾胜运输队名下的苏C×××××号牵引车及苏C×××××号挂车,因无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李彬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铜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义执行员 李广达执行员 邓 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