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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与人何滨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何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住四川省所地南充市五星花园;负责人:马本杰。被执行人何滨,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果城公证处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南市执字第021号,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申请执行人何滨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滨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XX幢X单元X层X号住宅房一套。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