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徐某、曹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曹某,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107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业。2014年6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9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5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9日归案,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曹某,无业。2013年3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9日归案,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某,无业。2016年2月29日归案,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曹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曹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曹某于2016年2月份,经事先合谋开设赌场营利,并约定获利二人平均分配。其中,被告人徐某负责召集赌徒、抽庄风,被告人曹某提供场地,被告人徐某又联系被告人张某负责放水钱。上述被告人先后10余次在江阴市澄江街道某某车库、某某室等地开设赌场,组织赌客焦某、杨某等人以“牛牛”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曹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张某先后4次在赌场内向焦某、徐某等人放水钱人民币7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曹某、张某均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资清单等书证,证人焦某、杨某、邹某、蔡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曹某、张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赌博,其行为均确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曹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某、曹某的犯罪情节和现实表现,无缓刑适用条件,不宜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没收被告人徐某、曹某、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6000元、21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顾亚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丽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