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日炎非法买卖枪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424号罪犯陈日炎,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日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25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日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考核达标累计1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日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日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