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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佳由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久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佳由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明市久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2民初776号原告福建省佳由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纪成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毓伟,福建省佳由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三明市久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郭信旺,总经理。原告福建省佳由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久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毓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明市久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省佳由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润滑油,至2016年2月16日止,原告尚欠货款4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因此,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所欠润滑油货款40000元及利息9000元(从2014年11月19日起暂计至2016年2月16日);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三明市久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案经开庭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向原告购买润滑油等货物,结欠原告货款40000元。2014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记载被告欠原告润滑油等货款共计4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工商公示信息、欠条以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0000元,予以支持;被告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表现为价款接受方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主张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本院以此标准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三明市久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福建省佳由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0.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三明市久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林东华人民陪审员  张 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彬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