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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明建申请执行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建,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建,男,汉族,1948年11月5日生。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成,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确民初字第003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融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融置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融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平县国槐路中段北侧金荣凤凰城二期A座门面房一间(从西向东第一间)。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融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融置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融置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 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