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2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与马鞍山市华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马鞍山市华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1132号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号船舶大厦***室。代表人:徐惠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桂芳,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音,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华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号(福达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郑善生。委托代理人:王彦,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与被告马鞍山市华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件情况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 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计晓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