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常先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先锋,董亚芝,马登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3民初944号原告常先锋。被告董亚芝。被告马登文。原告常先锋诉被告董亚芝、马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天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先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亚芝、马登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3日,被告董亚芝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4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董亚芝仅偿还前两个月的利息8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诿不还。为此,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6月24日计付至本金还清日止。被告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董亚芝、马登文系夫妻。2015年4月23日,被告董亚芝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月利率4%,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按借条约定的利率偿还两个月的利息8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及其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常先锋与被告董亚芝之间的借款,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借款事实有借条为证,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月息4分,按年利率换算为48%,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被告依据双方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的利息8000元,原告按法律规定将超过年利率36%支付的利息从本金中予以减除,符合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董亚芝、马登文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交答辩意见,是对其质证权、抗辩权的放弃。综上,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6月24日计付至本金还清日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亚芝、马登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常先锋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6月24日计付至本金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董亚芝、马登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魏天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