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何昌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昌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刑初31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昌业,男,1970年9月5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6]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昌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方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昌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1日,被告人何昌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无号牌五羊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区黄土镇村道从永丰村16组方向往永丰村25组方向行驶。被害人张某某沿黄土镇村道同向行走。当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何昌业驾车行至本区黄土镇永古村18组路段时,与前方靠路边行驶的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何昌业受伤,车辆受损。张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昌业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何昌业在被送至医院治疗时因害怕而逃逸。后被告人何昌业于2016年4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昌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何昌业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晚,被告人何昌业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五羊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区黄土镇村道从永丰村16组方向往永丰村25组方向行驶。被害人张某某与其妻黄某某沿黄土镇村道同向行走。当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何昌业驾车行至本区黄土镇永古村18组路段时,与前方靠路边行驶的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何昌业受伤,摩托车受损。黄某某报警,拔打“120”,被害人张某某和被告人何昌业被送至医院救治。至医院后,被告人何昌业在接受初步治疗和抽血备检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被害人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2月4日11时许死亡。经检验,当日被告人何昌业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昌业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何昌业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被告人何昌业血样登记表,抽血视频光盘,被告人何昌业的病情证明书,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证明书,(成)公(交)鉴(醇)字[2014]0102014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成)公(交)鉴(病)字[2014]0202008号鉴定意见书,川西华司鉴所[2014]车鉴字第3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公交认字[2014]第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龙泉驿区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何昌业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辨认出被告人何昌业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何昌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昌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何昌业系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昌业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昌业系无犯罪前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昌业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被告人何昌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昌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胡栋梁人民陪审员 黄春玲人民陪审员 汪广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