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6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莉莉与王北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莉莉,王北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090号原告吴莉莉。被告王北城。本院在受理的原告吴莉莉与被告王北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方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