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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6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莉莉与王北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莉莉,王北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090号原告吴莉莉。被告王北城。本院在受理的原告吴莉莉与被告王北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方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