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行审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朱全意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朱全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28行审199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梁鹿林,该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朱全意,男,汉族,出生1963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3)104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3)1042号行政征收决定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鹿人防征决字(2013)104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宋绍坤审 判 员 姚鹏起人民陪审员 何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