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洪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401号罪犯王洪齐,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永安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融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洪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月(刑期自2008年8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4月10日入监。该犯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820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2月至2016年4月考核达标累计1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洪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洪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