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杨文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杨文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301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大同道2426号。代表人张立波,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凯,男,该行职员。被告杨文宝,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大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诉被告杨文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来院,以被告已将欠款本息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9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池玉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