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朱伟与唐志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唐志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689号原告朱伟,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委托代理人周娜、段国栋,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志珍,女,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与被告唐志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伟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朱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梦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