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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湛江开发区信源酒店用品厂与陈仁森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开发区信源酒店用品厂,陈仁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湛江开发区信源酒店用品厂。法定代表人郑德华,该厂经理。被执行人陈仁森,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535。申请执行人湛江开发区信源酒店用品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仁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陈仁森应在2015年12月15日付款1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湛江开发区信源酒店用品厂。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本院依法告知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6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香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