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田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2347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原告田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治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山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