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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田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2347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原告田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治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山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