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文爱华与刘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爱华,刘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文爱华,女,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明亮,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文爱华与被执行人刘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文爱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明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 辉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笔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