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标与刘祥伟、张少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标,刘祥伟,张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张标,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濉溪县公安局干警,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刘祥伟,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羁押于安徽省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被执行人:张少君,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标与被执行人刘祥伟、张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62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祥伟、张少君的银行存款161366.5元[标的款10万元、利息58333元(计算至2016年7月)、诉讼费1633.5元、执行费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龚明华审判员 张占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