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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庄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庄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周祥岩,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纪阳。被执行人:大连庄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红,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庄人社监罚决字第〔2014〕0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大连庄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政雄审判员  赵晓黎审判员  娄道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