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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河南汇佳电器有限公司与张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汇佳电器有限公司,张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22民初899号原告河南汇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振东。委托代理人史丽丽,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军,男,生于1979年5月23日,汉族。原告河南汇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汇佳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东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史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志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事电器批零业务,被告从事电器销售业务,双方建立供货关系。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采购电器,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09年8月29日,张志军出具的欠条一张;2、2010年3月28日,张志军出具的欠条一张;3、2010年11月12日,张志军出具的欠条一张;4、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至今未清偿。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志军购买原告河南汇佳电器有限公司的电器,2009年8月29日,被告欠原告货款5000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万滩张志军欠中意洗衣机货款5000元(伍仟整)。2010年3月28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0000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汇佳电器有限公司中意洗衣机货款壹万圆整,小写10000.00元,至4月号以前还款。2010年11月1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0000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汇佳电器现金2万元,大写贰万圆整。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被告购买原告的货物,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价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000元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自2009年、2010年起至今,被告欠原告货款未付,给原告造成损失,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告所欠原告货款数额及欠款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汇佳电器有限公司货款三万五千元及利息五千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志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吉昌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