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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9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钱杏棠与余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杏棠,余仲文,钱杏棠,余仲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拟稿单位:桂城人民法庭核稿人:拟稿人:陈玉叶报或抄报:送:发:打字员:校对员:邓恩明发文号:(2016)粤0605民初9694号印15份,存份主题词:民间借贷纠纷标题:(2016)粤0605民初9694号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9694号原告:钱杏棠,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麦素文,系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奕苗,系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仲文,男,现住地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原告钱杏棠与被告余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42.75元。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杏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玉叶二○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