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1909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84年1月19日生,甘肃省武威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4日生,甘肃省武威市人,工人,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与原告联系,原告表示已与被告协商好去民政局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