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4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腾飞联华纺织品经营部与武汉娇霖服饰有限公司、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腾飞联华纺织品经营部,武汉娇霖服饰有限公司,郝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4944号原告武汉市江汉区腾飞联华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79号。经营者吴敏,男,汉族,1961年2月1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娇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郝军,职务:经理。被告郝军,女,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江汉区腾飞联华纺织品经营部与被告武汉娇霖服饰有限公司、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江汉区腾飞联华纺织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郝军名下,位于武汉东西湖区“纸制品生产加工项目”1至4#车间1栋1单元、4层**房屋(合同备案号:东1201069**、东1201069**)。并已提供诉讼担保:1.吴敏名下凯宴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鄂A×××××;2.丁金莲名下房屋,位于武汉东西湖区奥园西路2号美联·奥林匹克花园一期一区5栋2单元3层2室(产权号:武房权证市第20110056**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汉区腾飞联华纺织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告郝军名下,位于武汉东西湖区“纸制品生产加工项目”1至4#车间1栋1单元3层1号、4层1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东1201069**、东1201069**)予以查封;2.对担保财产:吴敏名下凯宴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鄂A×××××交易权予以查封;3.对担保财产:丁金莲名下房屋,位于武汉东西湖区奥园西路2号美联·奥林匹克花园一期一区5栋2单元3层**(产权号:武房权证市第20110056**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琦二○一六年月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