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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姚志让与王文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让,王文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姚志让,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文亮,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志让诉被告王文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审理,原告姚志让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志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姚志让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文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