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姚志让与王文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让,王文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姚志让,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文亮,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志让诉被告王文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审理,原告姚志让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志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姚志让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文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