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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魏小仔与珠海市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泽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仔,珠海市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泽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3民初1258号原告魏小仔,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告珠海市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19号6栋604房。法定代表人林泽翔。被告林泽翔,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原告魏小仔诉被告珠海市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林泽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嘉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小仔及被告林泽翔(兼被告珠海市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小仔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起,在被告处一直为被告提供负责搬砖、贴墙、砌砖的工作,直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40000元。经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40000元。原告魏小仔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结算单、委托书及欠款单。被告珠海市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林泽翔辩称:认可珠海市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40000元未付,担现在没有能力支付,被告林泽翔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不再赘述。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40000元,因原告提交的委托书及欠款单上均注明被告结欠的是工资款40000元,故本院予以认定并支持。被告辩称拖欠的款项属工程款,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林泽翔作为被告珠海市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债务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魏小仔支付工资40000元;二、被告林泽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崇贤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