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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赖喜玲与唐孝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孝利,赖喜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2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孝利,男,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代理人王修元,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赖喜玲,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黄浩东,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孝利为与被上诉人赖喜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孝利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孝利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孝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30.17元,减半收取866.09元,由上诉人唐孝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建须代理审判员  黄玉凤代理审判员  彭振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结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