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何新伟与刘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新伟,刘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何新伟,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利华,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何新伟申请执行刘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张晓峰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