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终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马雄飞与完爱林、合肥市第五十中学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马雄飞,完爱林,合肥市第五十中学,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民终17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88号常青机械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77113245-8。负责人:陈国信,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浦强勇,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雄飞。委托代理人:倪学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青,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完爱林。原审被告:合肥市第五十中学,住所地合肥市西园新村西园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48502785-X。法定代表人:王雪梅,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月红,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4137557-8。法定代表人:朱贤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浦强勇,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188号,组织机构代码68811417-9。法定代表人:陈国信,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3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雄飞原审诉称:各原审被告因拖欠马雄飞劳动报酬44400元未付,遂由完爱林于2015年2月17日向马雄飞出具欠条一张。此后,该劳动报酬虽经马雄飞多次催要,各原审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为维护马雄飞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一、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向马雄飞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444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判令合肥市第五十中学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合肥市第五十中学原审辩称:一、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欠付的是劳动报酬,应当先提起劳动仲裁。其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二、马雄飞在诉状及当庭陈述中均明确其提起的系劳务合同纠纷诉讼,合肥市第五十中学与马雄飞之间不存在劳务或劳动合同关系,其主张合肥市第五十中学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显属主体不适格;三、合肥市第五十中学作为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项目的建设单位,在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比例(85%)支付给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98185元,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未付问题。综上,应驳回马雄飞对合肥市第五十中学的起诉。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未提供证据,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原审辩称:从马雄飞提交的证据看,马雄飞与完爱林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其起诉要求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不足。其相关诉请,依法应予驳回。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辩称:一、同意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答辩意见;二、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项目的施工单位,也不是马雄飞所述的劳务关系的合同相对方,马雄飞起诉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完爱林未提供证据,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合肥市第五十中学作为发包人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工程交由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此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项目工程建设事宜交由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即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具体实施,并由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成立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工程项目部负责项目施工管理事宜。同年7月18日,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任命书称: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工程项目部,现将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的任命如下;王滨为该项目部项目经理,完爱林为项目负责人,方明乐为技术负责人,郑宏琪为安全员等。上述工程施工期间,马雄飞经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完爱林同意一直在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工程工地提供劳务,具体负责网架防火漆的涂刷。2015年5月29日,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工程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工程至今未完成审计决算。2015年2月17日,完爱林向马雄飞出具欠条称:今欠到马雄飞五十中网架防火漆人工费44400元此后,该款项一直未予支付。2015年8月13日,马雄飞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原审法院认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所设立的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工程项目部为本公司工程建设需要,雇佣马雄飞为项目部提供劳务,且其项目负责人完爱林已以书面形式对欠付劳务费的数额予以确认,马雄飞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工程项目部之间因欠付劳务费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依法应予确认。因该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应由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马雄飞起诉要求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劳务报酬444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2015年8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本案马雄飞在其起诉状及庭审中已明确表明其提起的系追索劳务报酬纠纷诉讼,且诉讼中各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较直观的反映案涉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系马雄飞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马雄飞起诉要求合肥市第五十中学、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对本案项下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雄飞劳务报酬44400元及该款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款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如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款确定的债务,由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驳回马雄飞的其他诉讼请求。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马雄飞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错误。理由:一、马雄飞提供的欠条可以证实其主张的是劳动工资,依法应当先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本案程序违法。二、通过完爱林出具欠条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看出与马雄飞形成劳务关系的是完爱林,并非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三、案涉工程如需设立项目部,也应当是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而非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项目部,原审判决认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当承担支付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379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驳回马雄飞对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马雄飞二审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马雄飞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有项目负责人完爱林出具的欠据、项目部成员任命书、工资现金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拖欠马雄飞的劳务报酬承担责任。二、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提出上诉,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涉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义务,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无权代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提出上诉,并要求撤销。请求二审驳回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合肥市第五十中学二审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二审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二审查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完爱林之间系内部承包合同关系,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工程由完爱林项目部负责施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工程,并由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负责施工,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成立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工程项目部,任命完爱林为项目负责人、方明乐为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工程的施工等事宜的事实,有马雄飞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任命书,以及合肥市第五十中学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申请单、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足以证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本案一审庭审及二审谈话中对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工程由该分公司实际施工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诉认为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工程即使需要设立项目部,也应该由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而不应当由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设立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马雄飞受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工程项目部的雇佣,在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工程工地负责网架防火油漆的涂刷,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之间应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审判决认定马雄飞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并无不当,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马雄飞与该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完爱林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双方约定完爱林在承包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工程期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产生的债务由完爱林自行承担,该约定对外并不具有约束力,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完爱林承包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工程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对外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完爱林进行追偿。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市第五十中学西区体育馆工程项目部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完爱林所出具的欠条载明欠到马雄飞网架防火油漆人工费44400元。原审判决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马雄飞劳务报酬及利息,并由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10元,由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玢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