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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3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大连永兴市场有限公司诉郭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永兴市场有限公司,郭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3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永兴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汇通街北府茗苑。法定代表人:崔永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隋荣升,住址大连市中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进,住址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郭富康,系郭进之子。委托代理人:李丹,系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永兴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永兴市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永兴市场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永兴市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大连永兴市场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 波审判员 卢宏翔审判员 高明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