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秀伟与尹贵庆、尹贵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伟,尹贵庆,尹贵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32号原告王秀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尹贵庆,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尹贵民,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王秀伟与被告尹贵庆、尹贵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6月28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秀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晖审 判 员 于玲娟人民陪审员 万湘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