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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秀伟与尹贵庆、尹贵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伟,尹贵庆,尹贵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32号原告王秀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尹贵庆,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尹贵民,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王秀伟与被告尹贵庆、尹贵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6月28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秀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晖审 判 员  于玲娟人民陪审员  万湘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