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刑更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祥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343号罪犯王祥,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汝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祥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7月1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对王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月16日对王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8月5日对王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祥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至9月,王祥伙同他人四次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7000余元,并致一人轻伤。该犯系从犯。罪犯王祥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祥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