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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沧州市供销社发华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同喜、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供销社发华商贸有限公司,王同喜,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供销社发华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清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同喜。被执行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沛县法定代表人刘守振,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盐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同喜、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同喜、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同喜、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同喜、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1400元至盐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君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