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执5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洪允、王广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允,王广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582-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允,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王广抗,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张洪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广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6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广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广抗有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现需依法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广抗拥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樊 波审判员 霍学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