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潘和平、杨成平、宋泓飞、唐艺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和平,杨成平,宋泓飞,唐艺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240号原告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38号。法定代表人邹光建,该联社理事长。被告潘和平,男,生于1981年9月17日,汉族。被告杨成平,女,生于1983年1月5日,汉族。被告宋泓飞,男,生于1988年7月7日,汉族。被告唐艺珈,女,生于1988年8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潘和平、杨成平、宋泓飞、唐艺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和平、杨成平、宋泓飞、唐艺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潘和平、杨成平、宋泓飞、唐艺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9元,由原告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贺 毳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昱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