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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潘和平、杨成平、宋泓飞、唐艺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和平,杨成平,宋泓飞,唐艺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240号原告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38号。法定代表人邹光建,该联社理事长。被告潘和平,男,生于1981年9月17日,汉族。被告杨成平,女,生于1983年1月5日,汉族。被告宋泓飞,男,生于1988年7月7日,汉族。被告唐艺珈,女,生于1988年8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潘和平、杨成平、宋泓飞、唐艺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和平、杨成平、宋泓飞、唐艺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潘和平、杨成平、宋泓飞、唐艺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9元,由原告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贺 毳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昱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