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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曾猗峰与黄乌姑民间借贷纠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猗峰,黄乌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曾猗峰,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黄乌姑,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8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乌姑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黄乌姑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瑞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