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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置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置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438号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栾汉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绍舜,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置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吴万盛,总经理。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置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置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置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康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