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于龙与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龙,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忠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115号原告于龙,男,1983年3月1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周晓丹,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绿园经济开发区先进工业制造园区长白公路7.5公里。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忠友,男,汉族,1944年8月25日生,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龙诉被告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忠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龙撤回对被告王忠友的起诉。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宛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