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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7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黄某召与陈某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召,陈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7执7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召,个体户。被执行人陈某生,农民。申请执行人黄某召与被执行人陈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凌民一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某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某召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某生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某召借款人民币18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某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某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某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某召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宗武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姚源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