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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曹磊与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磊,陕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曹磊。被执行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文汇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增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曹磊与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因被执行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咸仲裁字【2015】第151号仲裁裁决书指定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