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陈进华与黄风新、天津市侨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华,黄风新,天津市侨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0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进华,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黄风新。被执行人天津市侨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28号果品2号楼4门101-106底商。法定代表人王志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进华与黄风新、天津市侨友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进华以被执行人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