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XX羲与XX仓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羲,XX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572号原告XX羲被告XX仓本院在审理原告XX羲诉被告XX仓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XX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XX羲负担。审判员 米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宏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