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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XX羲与XX仓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羲,XX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572号原告XX羲被告XX仓本院在审理原告XX羲诉被告XX仓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XX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XX羲负担。审判员  米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宏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