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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王浩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王浩宇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18号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99号21-4号。法定代表人:彭馨,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商文财,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被告:王浩宇,原大足区海市蜃楼商务娱乐会馆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浩宇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颖代理审判员  姜蓓人民陪审员  陈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琰 来自: